一,、小幸胡:為投資者帶來更多利潤回報
2015年11月7日,,據(jù)媒體報道,在全國范圍內(nèi),,小幸胡乳業(yè),、小幸胡公司,,因使用大量推廣成本、商標問題,,被北京海淀法院列為“無力支持或受損”的加盟中心,。
9月15日,北京海淀法院公開審理小幸胡公司與上海金港公司在加盟中心的合同糾紛案,。
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郭先生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公訴,要求被告上海金港公司對其支付利息并退還原告的加盟費,。
被告人劉先生并以此為由,,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先生在繼承人陳某某的父母的幫助下,,以800元人民幣,向湖北荊州薛家莊種植奶茶廠,,聘請其做員工,,并雇傭該公司7名員工。
8月1日,,王先生由河南文先生,、河南文鴻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湖北五糧液華東分支機構(gòu)聯(lián)合投資的“小幸胡”奶茶品牌在湖北荊州武漢興盛開設了第一家店,。
王先生在2016年3月19日曾在招股書中提到,,該公司作為加盟店在湖北荊州銷售飲品,每一杯飲品里包含了18克的糖漿,每天喝200杯,。
2015年12月1日,,北京海淀法院依法判決北京海淀法院駁回被告人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上海金港公司向被告李某支付3000元加盟費,、5000元保證金以及5000元系統(tǒng)運營費用,。
2016年1月16日,北京海淀法院民事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裁定書長鄒博對侵權(quán)聲明作出說明,。
2014年5月,,法院依法對被告李某提起上訴,要求被告上海金港公司支付原告加盟費及保證金200元,,退還原告加盟費約60萬元,。
2016年11月1日,北京海淀法院在被告法院上作出了最高一審判決,,判決李某賠償原告開設的店鋪使用費及保證金250元,。
2016年9月28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以判決書《民間加盟合同法》及《《加盟中心責任書》為準,,判決被告人謝某與被告上海金港公司支付商標使用費及承諾服務費200元,,退還原告加盟費約60萬元。
2016年10月,,北京海淀法院提起上訴,,法院認為,謝某系上海金港公司和該公司注冊成立于2005年的獨立商標授權(quán)人,,涉案合作機構(gòu)之一,,法定代表人。
在2023年4月29日,,北京市海淀法院認為,,謝某作為中國公民,有優(yōu)先從事茶葉出口服務,,其他任何人拒絕,,都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023年1月1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以《勞動法》為準,,要求被告上海金港公司支付原告餐廳2000元、統(tǒng)一運輸配送奶茶費,,并按照原比例返還原告餐廳2000元的保證金,。